省直各单位,各设区市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:
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,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〕51号)和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》(财库〔2004〕185号)的规定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发布的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”(以下简称“清单”)进行了再次调整。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9〕10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主题词:转发 政府采购 清单 通知
抄送:财政部国库司,省政府采购中心,各设区市采购中心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
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2月18日印发
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