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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
      发布日期:2009/4/2 10:05:13

 

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

     2009-02-19
 

省直各单位,各设区市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:

    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,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〕51号)和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》(财库〔2004〕185号)的规定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发布的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”(以下简称“清单”)进行了再次调整。现将《财政部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9〕10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主题词:转发  政府采购 清单 通知

抄送:财政部国库司,省政府采购中心,各设区市采购中心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

 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年2月18日印发

 

 

 

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

附件: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(第五期).rar
财库[2009]10号.ti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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